【案件详情】
某日晚,王某在家听到邻居陈某的呼救声,出门查看发现其被困于架设在两家天井中间围墙的扶梯上。由于通向天井的陈某房间门被反锁,王某便从自家围墙翻越进行施救,最终成功将陈某从扶梯上救下。
然而,王某在翻墙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足受伤,要求陈某进行赔偿,但陈某认为王某受伤是因为在自己家翻墙不小心,并非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不久后,陈某不幸去世,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50%补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且确实是在救助陈某的过程中受伤,陈某作为受益人,理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鉴于陈某已离世,被告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补偿。王某要求的补偿比例为损失金额的50%,该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情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各执一词。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仅为邻里关系,无特殊法律义务,施救时陈某人身安全正面临紧急的现实危险,王某救助行为完全出于保护他人权益之目的,三项要件成立,依法构成见义勇为。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陈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