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无接触式”伤害 饲养人亦需担责

2024-12-17

【案件详情】

袁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自家小区门口时,被诸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冲出并追逐电动车,导致电动车失衡摔倒。经就医诊断,袁某肋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后经鉴定,袁某构成十级伤残。诸某辩称,本案应系饲养动物造成的交通事故。袁某的不当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小狗是宠物犬,体积较小,袁某在驾驶过程中应该预见并及时躲避,且袁某系退休人员,本次事故并未使原告的收入减少。

法院审理: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诸某作为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案涉监控视频中看出,事故发生时被告饲养的狗未栓狗链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处于无人看管状态,该狗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突然蹿向骑行电动车的原告并追逐,原告因此受惊吓,致使电动车失衡摔倒,原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诸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营养时间经鉴定合理,法院予以认可。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积极践行文明宠物养护理念,强化安全预防意识,履行宠物监管与照料的职责。携带宠物外出时,务必使用牵绳并配戴口套以确保有效管控,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宠物对人或其他动物造成伤害,从而有效预防纷争与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其他提示】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饲养犬只给人们带来了不少乐趣,但日常生活中宠物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识犬只致人损害的情形,对规范饲养宠物十分必要。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因其自身的体貌外形,在靠近他人时的行动轨迹、吠叫、闻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受损的后果。此时,两者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宠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规范并约束犬只,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才能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