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某牵引其八哥犬(已拴绳)在楼下散步,碰到姜某带其白色家犬(未拴绳)下楼遛狗。在单元门被打开后,姜某的家犬向王某所在方向冲出,王某拎起八哥犬躲至楼房单元门内,被八哥犬咬伤。本案王某牵狗外出遛弯却遇同小区业主姜某遛狗不牵狗绳,爱犬受到惊吓反将自己咬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分析】
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特别是将犬只置于公共领域中时,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更应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和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在遛狗时未给狗佩带狗链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王某的八哥犬产生应激反应,王某虽已拎起所饲养的八哥犬迅速躲开,仍被受惊吓的八哥犬咬伤,王某已拴好牵引绳并及时防止犬只发生咬斗,其并无过错,姜某对其家犬控制、管理不善是导致动物损害发生的根本诱因,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