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女士家住某小区,该小区为一梯四户的布局。两边户分别位于该层长走廊的两端,两部电梯正对中间两户,林女士的房子即属于中间两户之一。近日,因相互毗邻的边户邻居主张其大门至林女士大门之间的区域为其自家门口、不允许林女士在该位置放东西,两户产生了矛盾。
【案情分析】
每户与外界形成屏障的大门、墙等以外的区域都属于业主共有区域。本案中林女士邻居的认识是错误的,两户大门之间的长走廊并非其自家门口。对于共有区域,业主都可以在征得邻里同意、不妨碍其他邻里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任何业主不得化共有为私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提示】
任意弃置物品、侵占通道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卫生与美观,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