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与郭某系邻里关系,2014年11月12日,郭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孙某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孙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该笔借款孙某实际给付了郭某19600元。后孙某多次向郭某讨要借款,郭某仅于2019年支付500元;于2020年支付500元;于2021年支付500元。直至2021年,借款人郭某去世,孙某无法实现其债权,将郭某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郭某的丈夫、女儿及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三名被告在继承郭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孙某某18100元及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孙某与郭某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孙某向郭某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郭某应履行还款义务,现郭某不能清偿欠款,已属违约。郭某作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郭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名被告作为郭某的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故三名被告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所负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他提示】
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归属于继承人。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其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遗产中实现。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在继承债务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