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阿姨均已年过八旬,有一子一女。身患多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和护工护理费。女儿经常陪伴在身边照料。但儿子以各种理由对母亲的情况不管不问,也不愿支付任何赡养费。王阿姨一气之下,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儿子履行其赡养义务。儿子认为王阿姨有医保,并不会产生任何的经济负担。但是王阿姨非要自费到其他医院的康复科治疗,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儿子还认为王阿姨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无论是每月收入,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一处房产,都足以支付医疗费用。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阿姨虽有退休金和医保,但因其患有多种疾病,这些收入并不能完全满足王阿姨的医疗支出。儿子让其母亲将一处房产抵押贷款或者变卖以承担医疗费的要求既无法律规定,也属强人所难。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父母有较好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但这种减轻绝不是免除。很多子女想以父母经济条件好、不需要赡养来逃避赡养义务,这既不合法,也不符合人伦情理。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缺一不可,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他提示】
可以联系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者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