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陈先生一家报名参加旅游活动,交了团费并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详细描述旅行社将提供的服务。但在行程中,游艇出艇时间极短,陈先生一家体验感很差,认为与旅游合同上约定不符,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说法】
该案例中,旅行社缩短游览时间、减少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赔偿未完成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一)项: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