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男方潘某与女方顾某相识于网络社交平台,在交往第二个月时按照当地习俗订了婚。在订婚仪式上,女方收到了男方潘某18.8万元的现金彩礼。可就在订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在生活习惯、家庭关系、婚礼细节等问题上产生了许多的矛盾。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顾某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一气之下便直接回了娘家。期间,潘某也多次请求顾某的原谅,希望她能够回来继续共同生活并完成婚礼。可是顾某明确表示已经心灰意冷,不会与潘某登记结婚。不久之后,两人正式分手。
潘某也不再纠缠,他唯一的要求是顾某立即归还之前的彩礼,可顾某均不予理会,无奈之下潘某一家只能将顾某一家诉至法院,主张顾某向其偿还订婚礼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中的潘某与顾某虽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是该仪式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两人之间并没有形成长期、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也未彼此建立夫妻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潘某一家有权要求顾某返还当初的18.8万元现金彩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结婚的彩礼是可以请求返还的,潘某以和顾某结婚为前提,向其给付了彩礼。虽然事后双方有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但两人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在法律上便不属于夫妻关系。
【法律观点】
彩礼并不是衡量感情与婚姻的标准,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外,从法律性质角度而言,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若给付了彩礼而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应当返还所收的彩礼。司法实践中,一般还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过错责任、家庭经济水平、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来综合考虑并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