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后无关疾病未告知 消费者能否享有保险权益

2026-03-04

商报讯 (通讯员 杭小消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裘昀) 投保住院医疗险后确诊子宫颈恶性肿瘤,消费者曹女士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因续保时未告知曾有肺结节,被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并单方解除合同。于是,曹女士向与本报维权版面联动的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消保委”)反映了此事。

续保后确诊宫颈癌却被拒赔

理由是曾有肺结节

此前,消费者曹女士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某款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限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曹女士于2024年4月23日续保,保险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这份保单的健康告知部分明确约定:“若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与下述告知内容不符,本公司有权不同意承保;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况:2.被保险人正在或曾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肿瘤;恶性肿瘤……肺部结节或……”

2024年12月11日,曹女士入院诊断为子宫颈恶性肿瘤、慢性陈旧性肺炎。2024年12月23日,曹女士出院诊断为子宫颈恶性肿瘤IVB期等。去年1月14日,曹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但是未通过审核,理由为曹女士在投保和续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曾于2023年2月体检时存在肺部结节的事实。去年2月18日,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将保费退还给曹女士。曹女士表示,希望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无关疾病未告知

消费者享有保险权益

杭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曹女士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曾患肺结节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曹女士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且结合曹女士关于肺结节的诊断记录,对保险人的风险评估无实质影响,未达到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程度,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曹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且曹女士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存在子宫颈恶性肿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医疗保险金,该范围包括了子宫颈恶性肿瘤。曹女士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患有肺结节与曹女士患有“子宫颈恶性肿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曹女士支付保险金,而不得以其他不当理由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保险金。

对此,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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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

(一)购买住院医疗险、重疾险等健康类保险时,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健康告知”模块,明确询问被保险人过往及当前健康状况。首先,消费者应全面回顾健康记录,随后,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内容进行回答,既不隐瞒,也不主动额外告知未询问事项。

(二)当遇到保险公司拒赔、单方解除合同等问题时,消费者可通过合法途径逐步维权,避免盲目争执。优先协商沟通,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书面说明拒赔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依据,表达诉求,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保险主管部门投诉。此外,若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需提前收集好关键证据(包括保险合同原件、健康告知问卷、体检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