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桶装水灌入品牌水桶 就能“华丽变身”?

实则是侵权行为 一家企业因此被处罚

2024-08-20

商报讯 (通讯员 胡玉玲 陈奇 记者 汪晓筠 制图 裘昀)将低价的桶装水灌进品牌水桶里,再塑封上假冒的商标包装材料,摇身一变,价格立马上涨,一些投机取巧、心存侥幸的商家因此铤而走险,而这暴利的背后却在挑战法律的权威。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区人民检察院的移送线索,反映辖区内某送水站假冒农夫山泉、娃哈哈的商标销售桶装水。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故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建议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将低价水灌入农夫山泉、娃哈哈桶中

销售假冒桶装水被行政处罚

据介绍,经上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查明该送水站的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送水站内使用自行购得的假冒农夫山泉、娃哈哈桶装水瓶盖包装材料,以直接灌装的方式,将部分低价桶装水灌入农夫山泉、娃哈哈空桶内塑封后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已累计销售假冒农夫山泉、娃哈哈桶装水7000余桶,销售金额8万余元,非法获利近6万元。案发后,该送水站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送水站作出了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和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使用、伪造注册商标、制造侵权商品

均为违法行为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同时,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轻则破坏市场秩序,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避免受罚,建议经营者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诚信经营,不要被非法利益所驱使,拒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全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守护更放心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