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多元渠道

《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24-11-29

记者 郭燕

当前,社会各种利益纠纷呈现多发易发、复杂多变的特征。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关系广大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社会安全稳定。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我市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矛盾纠纷预防为主

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条例》于今年8月31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分为总则、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衔接机制、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五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贯彻矛盾纠纷预防为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在《条例》名称和体例设置中予以充分体现。

从体例设置来看,第二章专门规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明确开展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形式及相应的衔接机制,鼓励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建设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推动矛盾纠纷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

优化调解“供给服务”

提升纠纷调解协议执行质效

如何落实《条例》规定,深化我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将从优化“供给服务”、做强“售后服务”和探索“增值服务”三方面发力。

在调解“供给服务”方面,将加强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建设,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调解员,继续调配律师、民非调解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充实调解力量。同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医疗卫生、金融证券、银行保险等专业领域整合资源,建立完善专业化调解纠纷工作规则,明确调解员业务范围和从业规范,规范调解流程。

在调解“售后服务”方面,市司法局将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畅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渠道,增强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发挥公证机构证据保全、提存公证的作用,助力纠纷调解和调解协议执行;加强调解后的回访,评估矛盾化解真实状况。

在调解“增值服务”方面,将探索构建完善诸如债权债务、劳资薪酬、婚姻家庭等易引发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的闭环处置机制等。

制定商事调解工作制度

持续扩大市场化调解范围

市场化调解是我市的创新实践成果。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化调解的发展,固化成功的经验做法,《条例》对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进行规范并明确支持措施,规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市场化调解工作的,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同时规定,担任调解员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市司法局将根据《条例》规定,持续深化和推广以律师、民非调解为主的市场化调解试点工作,将业务延伸至企业、商会、商圈、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聚集、解纷需求旺盛的区域,扩大市场化调解范围。市司法局还将制定完善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商事调解收费行为规范等制度,加强对民非调解组织的实质性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民非调解组织监督管理机制。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条例》的出台为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强调先行调解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彻《条例》始终。

在诉前阶段,《条例》规定:本市推动人民法院依法对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等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在案件审理阶段,《条例》规定: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决定、裁定、判决。

此外,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对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