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年5月,刘某因小区车位使用问题与邻居蒋某发生口角,争执后蒋某心生不满,不仅多次在小区公共区域当众用侮辱、贬损性词汇辱骂刘某,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包含刘某个人信息的内容,捏造不实事实诋毁其品行。该内容被小区数十名业主转发、评论,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日常出行、邻里交往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心理问题。刘某多次要求蒋某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均被蒋某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院经审理判决蒋某立刻删除一切对刘某的不实信息,并在业主微信群、朋友圈向刘某公开道歉。
【案情分析】
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若造成实际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在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负有及时固定侵权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的义务,不得采取暴力报复等违法方式维权。双方就纠纷无法协商一致时,均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其他提示】
遭遇辱骂、人格侵害时,及时固定证据是维权关键:线下当众辱骂的,可通过录音、录像记录全过程,留存现场证人联系方式;网络平台(微信、微博、抖音等)辱骂、诋毁的,立即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录屏,保存发布者信息、发布时间、浏览量、转发评论记录等,切勿随意删除聊天记录、侵权内容,也可向平台申请保存后台原始数据、删除侵权内容。(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