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少女隐瞒年龄自愿文身,店家可以免责吗?

2025-06-20

【案件详情】

女学生小虞(化名)来到某文身店,要求老板秦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秦某看了看这个女生,询问道:“你成年了吗?我需要看身份证。”小虞随口就说自己已年满18岁,而且身份证也忘记带了。秦老板见其穿着打扮确实较为成熟,便没多想,双方签署了文身协议后,就开始了相应的服务。随后,小虞又先后三次去秦某的店里文身,共支付文身费用800元,在此期间,秦某都未对其身份进行再次核实。

小虞在入学面试时被其父母发现了身上的文身图案,感到既震惊又气愤,先想通过激光等手段去除文身,将近花费了近5万元,但收效很是一般。愤怒的父母找到文身店老板秦某,要求赔偿损失。秦某则称他们的女儿来文身属于自愿行为,并未诱导和强制,没有理由承担损失。双方就此事争执数次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虞及其监护人将秦某经营的文身店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小虞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实际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文身店应退还全部文身费用。

同时,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文身店应当知晓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其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情况下,仅根据文身合约及口头陈述认定小虞已满18周岁,且多次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但小虞监护人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且小虞系主动文身并谎称是成年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文身店老板秦某应对小虞损害后果承担60%赔偿责任,小虞自身承担4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