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跳槽”,是否应赔偿违约金?

2025-06-17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与某游戏公司及旗下主播王某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约定王某在直播平台提供独家直播服务一年,服务费用为90万元,并就道具收益进行分成。

然而,自2024年1月起,王某擅自停播并转至竞品平台直播,导致某科技公司遭受了广告收入、流量红利及其他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为此,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案情分析】

王某跳槽至竞品平台直播,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因合同约定了某游戏公司及旗下艺人王某共同承担责任,且王某在《授权公示函》中亦确认担责,故两被告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首先需注意主播“跳槽”所致损失难以量化,若苛求平台承担过重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其次,判断违约金合理性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本案合同签订于网络直播行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王某在原告平台直播半年期间,固定费用为45万元,礼物道具分成收入约17万元;对于剩余未完成直播义务的违约金,应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平台投入、经纪公司参与度及主播个体收益与过错程度酌情认定。

关于损失金额,首先需注意主播“跳槽”所致损失难以量化,若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其次,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判断,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鉴于本案合同发生于前述网络直播行业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王某在原告平台直播的半年期间固定费用为45万元,礼物道具分成收入约17万元,而对剩余未完成直播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应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平台投入、经纪公司参与度及主播个体收益与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