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垃圾短信骚扰,怎么维权?

2025-04-08

【案件详情】

某日,曹某收到某公司发送的推销短信,短信内容为:“【XX金融】您好!根据综合评估已为您授信一笔168900元贷款!可享受三个月免息,点击以下链接领取,退订回T。”曹某认为该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发送推销短信,影响生活安宁,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某公司获取其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等行为属于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直接取得曹某授权同意的证据,故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曹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曹某诉讼合理支出。

【案情分析】

泄露个人信息、发送垃圾短信等行为,本质上是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侵犯。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他提示】

当遭遇垃圾短信轰炸、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依照民法典规定,对当事人相关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