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鸟 猎鸟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2025-03-25

【案件详情】

周某出于个人爱好及贩卖获利目的,在山上用购买的捕鸟笼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共69只,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58只。

【案情分析】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周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破坏了国家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案发当地的禁猎通告,案发当年全年为禁猎期。周某猎捕的数量已达69只,远超法定标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