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推荐方该担责吗?

2025-03-21

【案件详情】

吴女士在某摄影机构拍摄照片,体验良好。不久后,该摄影机构致电吴女士,推荐由明星摄像团队提供的199元“大师照相”体验活动,基于之前的良好印象,吴女士决定前往指定门店接受服务并签订了合同。

服务过程中,吴女士发现实际服务方并非原摄影机构,且工作人员还向她推销其他套餐,服务体验较差。吴女士最终选购26张照片并支付7000元,但选片时,发现拍摄效果与电话宣传的“大师级”水准存在明显差距,要求原摄影机构全额退款。经交涉,原摄影机构认为他们与实际服务方仅为合作关系,拒绝退款;实际服务方则认为,己方与吴女士已签订合同且产生了成本,因此只同意退还一半费用。吴女士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

【案情分析】

某摄影机构虽未直接提供后续的摄影服务,但其推荐行为促成吴女士与实际服务方建立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摄影机构在推荐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未对实际服务方的服务能力、资质等进行合理审查,或者故意隐瞒实际服务方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么当吴女士因实际服务方的服务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时,该摄影机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摄影机构作为推荐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因此,若经查证某摄影机构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如夸大实际服务方的服务水平,误导吴女士消费,而实际服务效果与宣传内容相差甚远,致使吴女士遭受损失,则该摄影机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