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机器人占奖项,比赛竟成“刷钱游戏”

2025-02-21

【案件详情】

周某公司雇佣徐某、赵某等为员工,多次举办各类网络诗词、书画比赛,据其宣传,赛事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参赛人员获得的点赞票数进行评选,并设置了最高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金。

比赛期间,参赛者每日免费点赞票达到使用上限后,系统便会显示需有偿购买的点赞票,参赛者可充值购买助力商品来增加点赞投票数。网页上不断显示“总赞数xxxx”“距离第xx名还要xx赞”,利用实时更新的排名刺激参赛者购买助力商品。

同时,公司员工根据指令添加虚拟机器人,用虚拟作品参赛,这些虚拟机器人均标注星标,由周某在后台操控名次,确保获奖名单前14名都是虚拟机器人。

参赛者袁某表示,自己花费20万元刷票,最后只获得二等奖(2万元奖金),投票过程中还发现有参赛者的点赞票数未变,排名却一直上升,后来此参赛者突然就消失不见的情况。

经查明,周某公司举办的多次比赛获奖名单中,前14名参赛人员均是虚拟机器人。周某通过添加虚拟机器人占据高额奖项名次的方式,骗取参赛人员充值钱款共计1000余万元。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赵某等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人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他提示】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各类网络平台比赛丰富了网民生活,却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参赛者获奖心切的心理,虚构高额奖金,开设助力通道,引诱参赛者充值投票进而从中获利。 这些虚拟助力商品通常费用较高且不保证回报,但参赛者往往抱着投机心理,幻想花“小钱”得“大奖”,最终被充值陷阱套牢。 广大网民应理性对待网络平台比赛,通过正规官方渠道参加比赛,切勿参与高额付费比赛、刷钱投票等活动,远离此类骗局。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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