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陆某甲立遗书:“在我去世后,将坐落于XX小区XX室的一套100平米的新房给陆某乙一个人所有。”上述遗书内容系由陆某乙代写,陆某甲在上述遗书右下方“立遗嘱人”栏处签名、捺印并加盖了签名章。陆某乙亦在该份遗书上签名并捺印。遗书左下方载明有医生彭某、王某见证签名并捺印。同时,医生彭某在遗书左下方手写“XX小区XX室一套100平米给陆某乙一人所有”。陆某甲去世后,其他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该遗嘱为继承人陆某乙代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遗书的内容虽系继承人陆某乙所写,但作为遗嘱见证人之一的彭某确认案涉遗书左下方“XX小区XX室一套100平方给陆某乙一人所有”的内容系由其代为书写。因此,案涉遗书核心内容系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且有二位见证人签名并捺印,并有陆某甲在“立遗嘱人”栏处签名、捺印并加盖签名章,见证人亦确认见证了案涉遗书的形成过程。同时,原告陈述陆某甲系初中学历、识字,见证人亦陈述陆某甲神志清醒且自愿签订,故案涉遗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案涉遗书系陆某甲对其个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遗嘱。故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遗书中所列明的房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