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租赁了一店面,经营培训机构,因生意不好提前向房东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本以为双方已谈好了结,岂料过了几个月却被房东告了,要求其支付搬离后一年的租金和违约金。
上述案件由仲裁委管辖裁决,仲裁委依法向A邮寄了仲裁资料,但A因长期出差在外,未能签收该送达邮件,仲裁委遂缺席审理了此案,由于A未收到仲裁资料,既未答辩,也未出庭,仲裁委最终按照房东所主张的事实,认定案涉合同系A违约,基本支持了房东的仲裁请求,判令A承担一年租金和部分违约金。
【案情分析】
案件裁决后,因仲裁系一裁终局,遂仲裁裁决书直接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A直到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时,才发现自己不仅成了被告,还输了官司,要承担数十万元的债务。
为了讨回公道,A遂向中级法院提出撤裁申请,理由是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和证据(合同已解除);自己未能参与仲裁程序和仲裁开庭。
最终,法院认为:1、仲裁庭以A的户籍登记地址作为通讯地址向其寄送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仲裁文书材料,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相应邮件因A拒收被退回,根据《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视为已经送达。2、对方当事人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审查过程中,A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表明其自身持有或可获取上述证据,并非仅为对方掌握。故A所称“隐瞒证据”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情形。
【法条链接】
《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