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

(摘编)

2023-05-19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第二条

本省实施文化研究工程,开展浙江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研究,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等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农村文化礼堂等基层公共文化场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把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和内容。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和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褒扬和激励。——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