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童立进
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首批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对李某、叶某、刘某三人的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同时对三人举报涉及的市场乱象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据媒体披露,上述三人累计在12315平台发起投诉8682次、举报3901次。其投诉举报内容格式高度雷同、表述极具专业化,商品购买数量与消费频次显著背离普通民众日常消费逻辑,牟利导向特征清晰明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投诉、举报本是消费者正常的维权之举,但累计上万次的操作,着实让人感到意外。但即便刷新普通人认知,亦不可轻易以其投诉、举报数量巨大认定其恶意,毕竟法律并未规定投诉、举报的数量上限。如果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很容易再次造成类似“太原男子因太懂法被认定涉嫌职业索赔人”的错误案例。
黄山市当地主流媒体发声:对牟利性投诉说“不”,核心是精准厘清维权与牟利、监督与碰瓷、善意纠错与恶意勒索的边界,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但引发争议的是,公开报道似乎并没有明确被认定为“恶意碰瓷”的牟利性投诉举报到底哪些地方违法,牟利导向特征等理由或许并不能充分证明其违法。
需要明确的是,逐利性维权本身不必然触犯法律。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遭遇侵权后,依法索赔弥补自身经济损失,本质也是一种“牟利维权”行为,却被社会普遍认可并受法律保护。在法治社会,我们需要否定违法维权行为,而不应该否定牟利性投诉举报本身。与其笼统将逐利性维权贴上“碰瓷”标签,不如精准界定其边界:以敲诈、勒索、胁迫等违法手段实施的所谓“维权”,其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依法打击——明确这一点,将更利于形成社会共识与法治底线。
只要维权流程合法、手段合规、诉求有据,维权行为本身未逾越法律红线,维权者精准逐利的主观动机并无原罪。
事实上,消费者的投诉与举报,一直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民间监督力量。正是依托常态化的公众维权,市场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缺斤少两、虚假宣传等失信违法行为得以不断暴露,进而被监管部门查处纠正。也正因此,全社会始终普遍支持打假行为,认可民间监督对市场净化的积极价值。
也应该看到,海量投诉举报的背后,可能现实地存在奸商违规违法的前置事实。常言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批量、高频的维权行为,恰恰从侧面印证,当前消费市场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乱象,市场治理与行业规范建设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理论指出,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理性行为,会在无形中推动社会整体利益提升。从市场治理逻辑来看,维权者的逐利性行为,同样契合这一市场规律。维权者依托法律规则、针对市场乱象发起的维权,在实现个人索赔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整治市场沉疴乱象的作用。
中央政法委在7月部署深化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以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恶意索赔”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要依法打击的也是诸如以恶意差评、网络曝光、造谣抹黑等方式胁迫、敲诈商家的违法犯罪行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逐利是人性本能,也是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牟利维权不宜直接与恶意碰瓷画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