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小区玩耍受伤,物业、家长谁来担责? 这几种情形要区分

2026-08-08

每到暑期居民区的游乐区、步道、广场到处都是孩子们的身影奔跑追逐、嬉戏打闹潜藏着互相冲撞、设施故障等事故风险隐患。事故发生后,家长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常常就责任划分产生争议。

近期,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不慎跌落小区公共通风井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民区并非无风险地带,设施隐患与监管盲区并存。孩子受伤后责任谁担?法律对未成年人小区玩耍受伤的常见场景,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小编总结了三种常见意外,责任也各有说法。

场景一 孩童互相打闹、冲撞致伤

小朋友追跑打闹,磕碰在所难免。但要是孩子受伤发生纠纷,需先判定过错。

过错是担责的前提。一方孩子故意推搡、冲撞,造成他人损害,该孩子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孩子均有过错(如相互追逐打闹中都有不当行为),双方孩子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同时考虑到,大多数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法律明确规定,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尽到教育、看护等监护职责,可以相应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

法律这么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场景二 小区公共设施缺陷,孩子受伤了

居民区里像滑梯生锈、外墙脱落、路面坑洼这类隐患,都可能导致孩子受伤。物业究竟有没有责任?关键看其工作有没有做到位。

如果物业没有及时检修、贴警示、清理障碍物,那就负有相应责任。但如果物业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定期检查、排除隐患、设置规范警示并采取必要防护,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法律这么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场景三 孩子独自在外玩,自己摔伤或出意外

有些家长觉得小区相对安全,就让孩子自己下楼玩耍。结果孩子被地上的碎玻璃划伤,或者爬高摔下来。这些情况都属于家长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

暑期安全从来不是孩子的“独角戏”,而是家长、物业与社会各方的“协奏曲”。孩子出门嬉闹,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意外情况,家长要先冷静下来,和孩子一起把事情的经过捋清楚:谁先动的,怎么发生的,有没有旁人看到,孩子自己怎么说。弄清事实再开口,远比上来就争对错管用。

同时,受伤后依法理性维权,建议可采取“五步应急法”:第一步,优先救治安抚;第二步,全面固定证据;第三步,初步判断事故原因,联系相关负责人;第四步,友好协商,沟通化解;第五步,依法起诉,维护权益。

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