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农村旧俗:招亲女儿继承家产,外嫁女儿免于赡养。一边是法律规定:儿女平等,赡养义务不可推卸。当八旬患病母亲摔伤住院,姐妹俩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场纠纷该如何化解?
孟大娘(化名)今年81岁,是许氏姐妹的母亲。她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眼睛也不好。多年来,姐姐许某娟(化名)因招亲上门,按照当地习俗,一直负责照顾母亲。2025年5月,孟大娘不慎摔伤,出院后仍需他人照料。许某娟既要照顾母亲,又要带孙子,自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面对母亲的医疗费和日常开销,实在无力承担。她多次与外嫁他地的妹妹许某婷(化名)协商,希望妹妹分担医疗费和日常照顾,但妹妹仅在母亲住院期间短暂帮忙,后续不愿再帮助分担。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2026年4月,姐妹俩共同向桐庐县百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后,调解员先向村调委会了解情况,摸清了此前多次调解失败的根源。原来,姐姐招亲上门,妹妹外嫁他地,按照本地农村习俗,应由招亲的姐姐继承家产并赡养父母。许父去世后留下约70万元家产,母亲给了小女儿约20万元存款。许某娟认为,妹妹拿了20万元就不能坐视不管,理应拿出这部分钱用于母亲的治疗,并分担今后的照料义务。许某婷则坚持,姐姐继承的家产远多于自己,按习俗应全权负责母亲的赡养,且自己在母亲住院期间已出钱出力,后续不愿再照顾。调解员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打破两人固守的陈旧观念:一是姐姐认为“招亲女儿应独占家产”,二是妹妹认为“继承家产者应独担赡养”。于是,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为姐妹俩疏导情绪、释法明理。
对姐姐,调解员指出,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论女儿是否出嫁、是否招亲,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农村习俗中“招亲女儿独占家产、外嫁女儿无权继承”的观念,实际上剥夺了出嫁女的继承权,法律不予认可。孟大娘自愿给小女儿20万元,属于合法处分财产,姐姐要求妹妹归还,于法无据。
对妹妹,调解员先肯定了她在母亲住院期间的付出,同时向她阐明,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与继承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即使家产全留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此免除。
几番沟通下来,姐妹二人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遂组织双方面对面协调,但二人始终未能就母亲的赡养照顾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员进一步分析,姐妹俩各自有家庭要照顾,双方精力确实有限,于是提出新方案:是否考虑把母亲送到敬老院?并说明根据孟大娘的眼睛情况,可以联系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持证入住养老院有政府补贴,费用不会很高。姐妹俩对此方案表示同意,但在费用分担上又产生了新的分歧。调解员趁热打铁,因姐姐继承的家产较多,建议由姐姐负担60%,妹妹负担40%。
经多轮协商,二人终于放下了各自固守的观念,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同时,姐妹俩多年的心结终于解开。旧俗终可破,亲情才是最好的归处。
据杭州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