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张宇帆 通讯员 童晴 王聪)为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浙江省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作出更新调整。新规在认定条件、申请渠道、援助措施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均有细化,其中,女性大龄失业人员的认定年龄将从2025年起逐步上调,明确了须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
女性大龄失业人员认定年龄
每3年上调1岁
逐步调整至年满47周岁
政策显示,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浙江省登记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以下人群(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残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据悉,原政策中的“大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而新政明确了自2025年起,“大龄失业人员”中女性的认定年龄将每3年上调1周岁,逐步调整至年满47周岁。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申请。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认定后可享受多元援助政策
这些情形将被注销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若实现灵活就业、创业或被单位招用,均可享受相应的援助政策。具体而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现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扶持政策等。
此外,如果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同时,新规明确了应当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已在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领取营业证照或担任企业高管、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或失联超过6个月、户籍迁出或常住地居住证失效、零就业家庭中至少1人实现就业创业、低保或低保边缘对象退出救助范围,以及存在其他应当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或已不符合认定时适用条件的。
总体来看,此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的更新实现了动态调整、精准识别、闭环管理。接下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与经办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真正守住就业援助的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