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徐昕
自己手里的钱明明够用,为什么还要无缘无故向别人借钱?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逻辑。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违反常理的事情。有一次笔者在某短视频平台商城买东西,支付的时候一不留神就开通了“月付”功能。当时笔者完全不了解“月付”是什么意思,但总觉得有点不对劲,一查才知道这是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用它支付等于向平台借贷了一笔钱,于是赶紧取消了该业务——也幸好发现及时,如果在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了这种支付方式,后续若忘记还款,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我们在各种平台上付款的时候,常常会被页面引导着进行下一步操作。有时候陷阱就藏在这默认的“下一步”中,不知不觉我们就被引导着开通了借贷业务。也有些平台是用打折商品来做幌子,当你在享受所谓折扣的同时,也稀里糊涂地开通了借贷业务。更有甚者,有的平台还限定了支付方式,比如央广中国之声频率报道,用户在使用“哈啰单车”免密支付时,哪怕默认使用银行卡支付,也会被商家自动修改为“花呗”支付。
消费借贷业务对于一些人来说确实是有用的,我们不能否定它们的意义。但是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原本只是为了在网上完成几十元甚至几元钱的小额支付,根本没有借钱的客观需要和主观意愿,结果却一不留神变成了借贷消费——这就好比平白无故地欠了别人一笔债,发现之后肯定会让我们感到不舒服。虽然这一步步操作好像都是我们自己选的,但这种借贷行为的发生却违背了我们真实的意愿。
明明是平台在混淆和诱导,可我们还是会自责:终究怪自己没看清楚——所以消费者只能这么无奈吗?当然不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这个付钱变借钱的过程中,我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平台并非可以完全甩锅。最近监管部门就出手了。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就是说,像“月付”“花呗”“白条”这样属于贷款性质的金融产品,平台不可以将它们列入支付工具选项。2026年9月30日该办法施行之后,我们就不用担心在平台的支付页面上误点这些选项了。
付钱是付钱,借钱是借钱,这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需要在它们中间画一道明确的分割线,这是制度设计。有了制度,还需要切实有效的监管。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过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未对相关主体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作出专门处罚建议,这一“留白”也给监管部门的工作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借贷与支付捆绑的现象是否能就此得到有效清理?如果平台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因此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脱离支付工具后,借贷产品会不会化身为另一种陷阱隐藏在平台上?目前离《办法》开始施行还有几个月时间,希望在过渡期以及未来的日子里,这些问题都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