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骆静怡 通讯员 解宏强)“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不仅会造成水域鱼类大面积死亡,还有可能会破坏渔业资源与水生态平衡。
5月9日,淳安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非法电鱼案件。当日凌晨1时许,姜家派出所接到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报警,在淳安姜家镇霞社豸山脚水域,有人趁着夜色掩护,偷偷实施非法电鱼作业,严重破坏禁渔秩序。
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此时涉案人员已趁夜色仓皇逃离现场。现场遗留的锂电瓶、电击竿等全套电鱼工具散落一地,一旁的竹编鱼篓里还装满了刚被电击捕获的各类杂鱼。
根据遗落的手机以及周边车辆信息,民警展开排查,快速锁定涉案人员身份并循线追踪,成功将非法捕捞嫌疑人余某、王某抓获归案,依法扣押电击杆、逆变器等全套作案工具,查获非法渔获物共计6.69公斤。
目前,余某、王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正式施行。这是这部法律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相比原法,新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者从严处罚。比如原法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罚款上限为5万,处罚力度有限,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而新法将罚款上限大幅度提升至最高200万元。
具体来看,新《渔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眼下正是鱼类繁殖产卵、幼鱼生长发育的核心阶段,高压电流所过之处,无论大鱼、幼鱼还是鱼卵,都会大量死亡。就算是侥幸存活的鱼类,也会丧失繁殖能力,导致水域生态遭受不可逆的永久损伤,严重危害水域生态环境。捕捞过程中还存在极高安全风险,极易引发触电伤亡事故。淳安警方提醒大家,任何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千万不要因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