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岑嵘
4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周某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协商调岗,将薪资降至15000元,协商未成后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其按2N标准支付周某赔偿金(据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这纸判决清晰地告诉我们一件事:技术革新是企业的主动选择,绝非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AI 时代的职场,效率升级绝不能凌驾于劳动公平之上。
一些科技企业的用工逻辑是这样的:AI 能替代人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人工岗位便失去价值,可随意处置。这种逻辑本质上是把技术升级的成本,完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企业享受 AI 降本增效的红利,却让员工承担岗位消失、薪酬骤降、失业风险的全部代价。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不是个别企业的偶然操作,而是当下部分科技行业的隐性共识。
法院的判决,直击企业用工逻辑的核心谬误:混淆“主动技术革新”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法律边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
而本案中,公司引入 AI 替代质检岗位,是主动拥抱技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决策,是可预见、可控制的商业选择,而非自然灾害、政策突变等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形。正如法官所言,企业主动革新技术,不等于劳动合同必然无法履行,更不等于获得单方降薪、无故解约的特权。
周某的案件并非个案。例如2024年,北京某科技公司老员工刘某,从事地图数据采集15年,公司全面改用AI自动化采集后,撤销其所在部门,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将其解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AI替代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裁决,为刘某挽回了合法权益。
我们从更深层次来看这个问题,即技术进步的终极价值是什么?
人工智能的初衷,是替代重复机械劳动、提升生产效率、创造更高价值,最终增进人类福祉。可在部分企业的实操中,AI 却异化为削减人力成本、规避用工责任的工具,把技术迭代变成“甩包袱”的捷径。它们不做岗位转型规划、不开展技能再培训、不协商合理安置,简单粗暴地以“AI替岗”为由一裁了之。这种短视行为,不仅伤害劳动者权益,也会埋下行业隐患。
被AI替代的焦虑,正在成为不少职场人面临的共同心病。这起司法判例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确立规则、引导预期。就像本案法官所强调的:“AI技术的发展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一个行业的长远发展,从来不是靠牺牲劳动者权益换取短期利润,而是要在技术创新与民生保障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