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朱慧丽) 从现实世界里的汽车,到虚拟世界里的游戏载具,当商标使用场景拓展至虚拟领域,商标权的边界该如何界定?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该案率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为元宇宙时代的商标保护划下了明确红线。
原告某汽车科技公司是汽车品牌“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品牌权人,其陆续在中国注册及从其关联公司受让了多件与“乔治巴顿”“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关的商标,上述商标均注册在第12类上。
但是,某实业公司等被告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该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乔治巴顿”“G.PATTON”等标识,且自行或授权他人从事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广告宣传,并以汽车品牌的名义从事虚拟游戏品牌联名、资金募集等商业活动。如授权某款游戏将标注了“乔治巴顿”标识的虚拟车辆作为游戏载具供玩家使用,涉案游戏官网甚至称其为“官方正版授权”,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除此之外,各被告还实施编造经销关系、杜撰品牌历史、虚假宣传公司背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某汽车科技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与现实汽车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已超出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所保护的范围,故在游戏中联名授权的行为亦不属于对某汽车科技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行为。
鉴于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其他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实施了虚构经销关系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原告某汽车科技公司对在游戏中联名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游戏里的虚拟汽车和现实中的汽车不是同一类商品,但两者有着密切关联,在特定情况下属于“类似商品”。从功能上看,游戏里的虚拟汽车能让玩家快速移动、参与竞赛,和现实汽车的载人运输功能相似,还能模拟现实汽车的外观内饰;从消费群体来看,玩游戏的人可能因为体验虚拟汽车,进而关注、购买现实中的汽车,两者的消费者有重叠;而且,被告在宣传时特意强调“乔治巴顿”是越野车品牌,并宣称“官方授权”,容易让玩家误以为游戏里的虚拟汽车是品牌方授权的,造成混淆。
最终,杭州中院二审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有力维护和促进元宇宙经济健康发展,要知道虚拟场景不是“避风港”,使用他人商标前,一定要先获得授权,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