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智慧化

到2030年 浙江将构建起全国领先的渣土治理体系

2026-03-22

商报讯(记者 黄家欢)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浙江将聚焦“减量、利用、消纳、监管、打击”五位一体,统筹渣土消纳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末端治理”向“全流程管控”转变。

《指导意见》总体要求,到2027年,全省渣土消纳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更加健全,“规划引领、市域统筹、产消平衡、绿色循环、数字赋能”的治理格局全面形成。各设区市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填埋(堆填)处置场所消纳能力分别不低于年度产生总量的10%,渣土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30年,在全国率先构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智慧化的渣土治理体系。

针对渣土消纳场所规划与实际需求脱节、用地保障难、供需衔接不畅等问题,《指导意见》重点明确统筹规划建设、优化用地供给、强化动态储备等三项任务。在规划统筹上,推动相关规划深度衔接,科学布局多元消纳场所,明确建设要素及年度计划,保障规划落地与产消匹配。在用地供给上,将渣土消纳场所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化用地指标统筹保障,创新灵活供地模式,盘活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并明确生态修复要求。在动态储备上,建立“渣土消纳+生态治理”机制,建立直接利用场地动态管理库,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构建信息库,实现跨区域资源共享与精准调配,优化涉企服务。

与此同时,浙江还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在监管体系上,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嵌入渣土全链条监管,明确权责分工,实现闭环高效监管。在联合执法上,完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行动,落实“一案三查”与行刑衔接,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严防异地倾倒。在信用管理上,强化对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