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扫码支付5万元后,当时18岁的炒货店老板曹天乐换取现金给了对方。不料过了一个多月,顾客竟拿着转账记录找上门,说曹天乐欠他5万元,甚至以欠钱不还为由将曹诉至法院。
该案终审判决,驳回这名顾客的上诉请求。令曹天乐没想到的是,一段时间后他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对方以不当得利为新案由,将他告上法庭。
3月17日,记者从曹天乐处获悉,不当得利案对方近日已撤诉。持续一年多的法律维权后,他表示,“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曹天乐介绍,2024年10月,他的店铺在湖南沅(yuán)江市南大镇开业。同年12月底,常到店里买东西的顾客刘某提出,因为有急用,希望曹天乐换给5万元现金。收到对方微信转账后,“没有犹豫那么多,把店里的备用资金拿给了他”。
曹天乐称,此后不久,对方再次找到他,称家里需用钱,借走5000元现金。两次经济往来,双方均未写下收据、借条之类的凭证,微信转账也未备注资金性质。
没想到,过了一个多月,刘某拿着转账记录来找曹天乐,“说我欠他5万元”。随后,曹收到法院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这时曹才知道被起诉了。
据2025年6月沅江市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原告刘某主张,被告曹天乐于2024年12月24日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的请求,原告当日当面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分两笔转账共计5万元,被告收款后口头承诺年后归还该笔借款及5000元报酬,被告于2025年2月1日给付原告5000元报酬,未归还本金,两日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5万元本金,被告不承认该借款。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转账的性质进行备注或者补充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能证明借贷事实成立的证据。此外,截至交易发生之日,双方相识不足半年,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并未就日常生活有过多交流,没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记录,原告在没有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向被告大额借款5万元,有悖日常民间借贷习惯。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曹天乐称,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院上诉。2025年10月9日,中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对刘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令曹天乐没想到的是,民间借贷案终审判决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再次收到法院传票,“这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我返还借款”。沅江市法院要求被传唤人于2026年1月20日9时到庭。
庭审后,审判人员主持当庭调解。“对方接受调解,我不同意调解,我说没欠你的钱。”曹天乐后来告诉记者。
审判人员而后介绍,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本案择期宣判。
等待宣判的过程中,曹天乐收到法院通知称,对方已撤诉。沅江市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26年3月2日,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接受采访时,谈及对方撤诉原因,曹天乐推测,应该是证据不足,“他是重复起诉,只是案由不同,事实相同。我问的律师也这样解释。”
经过此事,曹天乐想提醒广大网友,转账务必慎重,“好心帮忙也要守护自己的底线、看清风险,别让自己的善良换来官司和麻烦”。
据九派新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