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影后悔权” 不应该只是噱头

2026-03-04

本报评论员 岑嵘

3月1日,浙江杭州西田城时代联合影城正式试行“观影体验保障服务”,赋予观众“观影后悔权”——影片开场20分钟内,若观众感觉观影体验不佳,可申请退还票价的40%。该服务试行期至4月30日,影城方面解释,因60%票款需上缴片方及院线,无法实现全额退款。

此举一经推出,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事实上,“观影后悔权”并非杭州这家影院的首创,早在2009年左右,胖东来影城便率先推出了观影退票服务,历经十余年的打磨,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模式。观众若对所观看影片不满意,可到售票处退还50%票价。

除了胖东来影城的长期实践,国内还有部分影院曾进行过类似尝试。但大多未能形成常态化机制,多为短期营销行为,试行结束后便悄然取消。

电影是精神文化产品,但本质上同样是一种商品,消费者购买电影票,与购买其他任何商品、接受任何服务一样,都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电影票作为观众与影院之间的服务契约,观众支付票价,换取的是符合预期的观影体验,包括优质的影片内容、良好的放映环境、规范的服务流程等。

长期以来,“票一售出,概不退换”成为影院行业的默认规则,这一规则看似符合行业惯例,实则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现实中,不少观众都有过“踩雷”经历:满怀期待走进影院,却发现影片剧情拉胯、制作粗糙。还有些是影院的问题,影厅环境嘈杂,观影效果差,观众只能硬着头皮看完,或是自认倒霉放弃观影。举个例子,笔者去年在影院观看某影片,好不容易熬到结束时发现,这部电影的故事才讲了一半,欲知后事如何,需看“下集”。

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而保护消费者权益,正是行业长远发展的根基。近年来,我国电影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拍出了不少精品电影,但也出现了部分影片重流量、轻质量,部分影院重收益、轻服务的现象,导致观众观影体验参差不齐,行业口碑受到影响。

有些人认为,影片的好和坏很难区分,实行“观影后悔权”会让一些人钻空子;有些影院认为这种操作过于麻烦,并不现实;还有些知名导演认为这种做法不值一提。但我们应该看到,对电影行业的发展,真正有决定权的,不是哪个知名导演知名演员,也不是哪个资本,而是观众。

如果观众觉得不好看而退票,很大程度并不是因为肉痛这张电影票的钱,而是表明一种态度——不能容忍这样的烂片。这样的“用脚投票”的行为也有助于制止粗制滥造,侮辱观众智商的电影大行其道。这对电影长远来说是好事。因此,“观影后悔权”有着实际意义,而不应该只是影院促销的噱头。

无论是电影质量,还是观影体验,要追求的都是观众的满意度,观众满意才是提振电影消费的关键。影院可以在兼顾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人性化的服务,而这种服务的升级,最终会转化为影院的口碑优势,实现消费者与影院、制片方的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