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时评

商业创意不可逾越文化敬畏的底线

本报评论员 岑嵘

2026-02-06

近日,诸葛亮后人要求相关商家撤销“猪葛亮”商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1月31日,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

历史人物与文化符号承载着民族的集体记忆和精神认同,成为全社会共享的文化财富。诸葛亮作为三国时期的先贤,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忠诚品格与超凡智慧,历经千年沉淀,已成为融入民族血脉的文化图腾。诸葛亮的《出师表》更是出现在中学课本上,为每个中学生所牢记。

商家将“诸葛亮”谐音改为“猪葛亮” 用作商标名称,看似巧妙的谐音梗,实则暗藏对文化符号的戏谑与不敬。

民众看到这一名称时,必然会将其与诸葛亮直接关联,这种关联并非正向的文化传播,而是通过贬低先贤形象制造噱头,既刺痛了诸葛后裔的情感,也消解了传统文化的严肃性。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已发现近 200 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的主体,若放任此类行为蔓延,今天遭殃的是“诸葛亮”,明天就会是“文天祥”“岳飞”。

这种行为的蔓延,不仅会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历史人物的认知,更会破坏文化传承的根基,让优秀传统文化沦为商业营销的 “廉价素材”。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拙劣的“商业创意”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商标法》第 10 条明确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尽管 “猪葛亮” 的注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程序,但从实质来看,其利用谐音对公共文化符号进行不当关联,已具备“不良影响” 的核心特征。如此贬损了作为公共文化符号的历史人物形象,必然对文化传承造成负面影响。《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当商业命名触及文化尊严的底线,即便形式合法,也理应受到规制与纠正。

商业创意与文化传统并非对立关系,恰当的融合反而能实现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双赢。例如“曹操出行”“李白餐厅”,这些商业操作并没有影响历史人物形象,它既提升了品牌辨识度,也让历史人物以更贴近生活的方式被公众熟知。

但“猪葛亮”这样的商标,则是通过谐音梗进行戏谑化改造,本质上是“搭便车” 式的恶意营销,缺乏对文化的基本敬畏。真正的商业创新,应建立在对文化的深刻理解与正向传播之上。企业若能深挖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将文化元素与产品理念有机结合,既能赋予品牌独特的文化内涵,也能为传统文化的当代传播注入新活力,这才是商业与文化共生之道。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该对本民族的文化有敬畏之心,“猪葛亮”作为商标是“博眼球”的短视思维,这种“小聪明”让人反胃。在传统文化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消费者的品牌认同不仅源于产品质量,更源于品牌传递的价值观念。企业若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守文化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