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朱慧丽)一篇由AI自动生成的文稿,将无关公司包装成知名企业的“重要子公司”,由此引发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面对指控,涉案自媒体博主倍感委屈,直言:“内容是AI生成的,我为何要承担责任?”那么,AI生成内容错误引发纠纷,到底该谁来“买单”?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传播AI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自媒体博主发布AI生成文
虚构企业关联关系
记者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系知名互联网企业。被告李某是百度百家号“地某”账号的运营者,该账号被认证为电商推广号,拥有数万粉丝,通过商业推广、带货等方式营利。
2023年12月30日,李某使用某AI平台生成一篇题为《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称“某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是其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随后,李某自行添加带有原告公司标识的配图,并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上。实际上,文中公司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认为文内含有严重失实信息,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商业信誉与竞争利益,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庭上,李某辩称,涉案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由某AI平台生成”,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幻觉”现象在现阶段难以避免,但这恰恰要求使用者必须承担起最终的“把关”责任。特别是像李某这样拥有数万粉丝、通过商业推广营利的自媒体运营者,更不能以内容为AI生成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AI并非“避风港”
使用者需尽审核义务
“技术的局限,不应成为使用者规避责任的‘避风港’,法律所关注和规制的,始终是人的行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倪晓花表示,对于AI生成的、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时,使用者应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核义务。涉案文章将案外公司错误表述为原告旗下企业,相关股权关系及战略布局等内容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初步核实,但被告未进行任何核实即行发布,导致虚假信息传播,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李某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涉案文章,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失实,却未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审核与显著标识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行为后果及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被告在其账号内连续3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3万元。
该案的审结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必须扛起“内容审核”与“显著标识”的双重责任,为AI时代的内容创作与传播划定清晰的责任边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君表示,在当前难以完全避免“AI幻觉”现象的技术条件下,这一判决适时和恰当地确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信息错误而导致的侵权损害的司法裁量标准,为自媒体内容提供者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了清晰和准确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