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煤炭原矿和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轻稀土选矿产品等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民政部:规范对有关慈善组织行政处罚标准
记者11月29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对部本级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民政部近日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30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由正文及1个附件组成。正文共二十四条,合理细化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附件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根据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30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与正文具备同等效力。为确保合理规范罚款,文件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因素,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了三个档次的罚款金额。据介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立足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明确执法尺度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