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为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及时控制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和要求。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类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断升级。从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践来看,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利于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防止危害扩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适用范围、监管职责、报告主体、报告流程、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办法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运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运营者,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近日正式施行。据介绍,办法进一步规范登记申请和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对接国际反洗钱规则,提升登记注册质量,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一是规范登记联络员及代理人条件,明确法律责任义务。登记联络员应当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内部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登记代理人应当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原则上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其中,登记代理人应当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等资料,不得从事虚假登记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新建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有效强化登记申请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设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依法被限制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人员等相关信息。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规范登记申请行为。三是强化登记代理违法行为监管,进一步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完善监督惩戒机制,明确虚假登记一般性罚则和从重性罚则。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可视情形将有关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直接责任人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