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通讯员 杨蓉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裘昀)网络平台网店宣称泡面低至4.8元/桶,计算后却发现每款套餐中泡面单价都超过4.8元,看似划算的套餐,实际价格并不如宣传所示,这是怎么一回事?最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一起虚标价格的案件。
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平台网店上架销售一款泡面,在该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单桶低至¥4.8”的内容,但该商品套餐选项中,3桶组合的平均价格为6.3元/桶,6桶组合的平均价格为5.8元/桶,12桶组合的平均价格为5.4元/桶,每个套餐选项均高于单桶4.8元的价格,最低价格为5.4元/桶。经查明,该链接之前的确有单桶4.8元的实际套餐选项,但是后期厂家有所调价,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忘记把该商品主页面“单桶低至¥4.8”的内容进行修改。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性的图片标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市场价格变动是常态,它受到包括供需关系、生产成本、经济环境、政策调整、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影响。商家有权对同一款商品的售价进行动态调整。但广大商家在商品价格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更新商品宣传页面内容,避免构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