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顾客使用过期产品 虚标价格诱导消费者

上城发布一批美容美发领域违法案例

2024-12-18

商报讯(通讯员 俞凡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裘昀)给顾客使用过期产品、用未成交过的价格虚构成原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最近,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美容美发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使用过期美容产品 一美容院被处罚10000元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生活美容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用于生活类美容的美肌凝胶产品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随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购进了20瓶(35g/瓶)美肌凝胶,该商品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检查当日剩余12瓶美肌凝胶仍在使用,其余8瓶美肌凝胶均已使用完。当事人销售使用的美肌凝胶销售价格为200元每次,一次使用一瓶,因此,该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余8瓶美肌凝胶的销售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美肌凝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12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表示:“美容产品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商家尤其需要重视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期限。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也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自我把关,确保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未以原价成交过 不得虚标价格对外展示

近期,执法人员在对某美容美发门店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门店的价目册中使用标有“原价”“5折”“3.8折”“3.3折”“3折”价格对比,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的销售记录。经查,该美容美发店成立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开始在美容项目的“面部基础护理”套餐中使用原价380元、5折190元、3.8折144元、3.3折125元、3折114元;“面部全套护理”套餐原价880元、5折440元、3.8折334元、3.3折290元、3折264元等价格。经核查该店的销售系统,未查询到标示原价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标示原价的销售记录,也不能提供标示原价的合理依据。

当事人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为目的,把从未在其店内产生过交易记录虚构成原价对外展示,并以此“原价”作为被比较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通过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通过虚标的原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作比较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并从中谋取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