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熊依琳)昨天,记者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获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其中,针对浙江的退役军人群体,《通知》提出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明确,要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同时,针对不同优抚对象,《通知》提出具体的补助标准。
对于在乡复员军人,将提高其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对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财政对浙江退役军人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36元。
对于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浙江退役军人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36元。
此外,对于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浙江退役军人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