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调解两个月 解决拖欠三年货款
商报讯(记者 郑炜)这是一起印尼企业与中国卖家国际贸易合同货款纠纷案。
买方印尼某企业(以下简称“印尼公司”,申请人)因业务需要从卖方(被申请人)处购买纸张,约定发货港为中国青岛,目的地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形式发票后,申请人通过银行陆续支付货款35万余元人民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诺发送3个集装箱货物,但其并未履行发货义务。双方沟通后自愿解除合同,并由被申请人退还剩余货款35万余元,但其后被申请人仅退还部分货款后便处于失联状态。3年后,申请人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调解员接案后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明法释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等合计20万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还款,且每月还款额不少于3000元。富阳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当日立案、当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于当日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法理之外人情浓 温情调解促和谐
商报讯(记者 郑炜)申请人程某某拥有“折叠置物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他发现被申请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4家店铺中,销售涉案产品折叠置物架,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害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某、韩某某及平台四家店铺侵害其专利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6万元、5万元和3万元,共计32万元。
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调解员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调解员又与申请人代理律师电话联系,把李某某所述的家庭变故的特殊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患病去世、四家店铺由他人经营以及李某某无法掌控的情况与代理人深度沟通。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表示,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特殊情况,且能配合提供证据,后续追责第三方(供货商)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无需李某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4个案件一并调解成功。
生动判例追根溯源 重视证据分析协商
商报讯(记者 郑炜)申请人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企业建站系统,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所属域名对应的网站在未获得申请人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复制、修改,且没有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申请人的版权标识和链接,属于“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之情形”的侵权行为。申请人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申请人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等。
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调解员接案后,调解员积极问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意见,经过调解员梳理分析后,双方达成共识: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侵权损失八千元,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域名,并且配备一年的技术服务;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不再就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保留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权利,如申请人继续向第三方追究侵权责任,与被申请人无涉,被申请人不再以任何形式提供帮助,双方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