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云平台“类案检索”成功助力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达成和解

■数智调解 护企远航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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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通讯员 张丹 记者 郑炜)“以调促和”是商事调解的魅力所在,也是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杭州调解中心”)的职责所在。依托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杭州调解中心不断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了纠纷的诉讼外化解。杭州调解中心推出“数智调解 护企远航”栏目,以“说案”的形式让更多读者了解“数智调解”的杭州实践。本期栏目聚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由杭州调解中心调解员席行本、陈绍娟出镜说案。

这是一起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温州某公司发现有十几家网店销售的桌子存在对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侵权,于是委托律师进行了批量维权。通过诉调衔接机制,此案进入了云平台,并由杭州调解中心分配至调解员席行本、陈绍娟处。

两位调解员随即与原告和被告取得联系,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基于云平台的数智调解程序。调解员了解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的餐桌,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原告还要求召回所有经销商、代理商在售中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方则认为其是销售商,不是制造商,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产品和专利产品并不完全一样,并且产品没有实际售出过,因此拒绝了原告方的赔偿诉求。

双方意见相左,调解似乎进入了僵局。两位调解员仔细分析案情,发现原被告在本案中的分歧集中在两方面,第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第二,如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针对第一个问题,被告表示:“当时就是看这款产品是爆款,大家都在卖,就跟风准备卖这个产品,完全没想到会侵权,而且只是上架了相关产品链接,没有实际售出。”

对此,调解员纠正了被告一个观点:“即便相关产品销量为零,其在网店上架相关产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同样也是侵权的。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的,其仍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结合第二个问题,调解员通过云平台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多轮次线上沟通。同时通过云平台的“类案检索”功能为原被告提供了相关实操依据。调解员参考类案实践,对原被告双方充分地释法明理,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此案达成调解,实现了“和合共赢”。

在此,两位调解员想提醒广大企业家,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常常发现市场上某款热门产品卖得好就效仿,而没有意识到可能这款产品早已进行了完善的专利布局、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对在商海中奋战的朋友而言,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努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