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高龄老人独坐时摔倒而亡 法院怎么判?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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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在养老院入住群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这一比重未来可能还会有所上升。然而,由于高龄老人年事已高,身体机能普遍衰退,存在行动不便、肌肉力量减弱、平衡感下降等情况,也因此增加了摔倒和其他意外伤害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5日,某颐养中心(作为甲方)与金某(作为乙方)、金某之子陈某(作为丙方)签订《某颐养中心入住协议书》,载明:乙方入住甲方,入住期限自2022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护理等级为特三级,具体服务内容,生活护理:每天送饭、送水到房间,并且清理餐具;适时辅助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根据老人身体需求进行康复锻炼;晚上有专人值班,对于老人呼叫做到及时赶到房间处理等等。

2023年3月20日上午,颐养中心护理人员让金某坐在轮椅上,在走廊上晒太阳。9时56分06秒左右,金某疑似因瞌睡从轮椅上跌倒至地上。9时56分43秒,护理人员发现金某摔倒,并于9时56分52秒到达金某身边,将金某扶起。

当日,金某被送往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呼吸衰竭,2、心力衰竭,3、创伤性颅内出血。住院15天后金某于2023年4月4日出院,2023年4月10日,金某再次入住中医骨伤医院,经住院治疗,金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医院见老人生命垂危,救治无望,建议出院回家,准备后事。2023年5月16日,金某于家中去世。

金某子女后将颐养中心诉至法院,认为颐养中心依约负有对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提供相应护理服务,保障入住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未严格履行应尽职责义务,在无护理人员看管情况下让入住老人金某独自坐在椅子上时不慎跌倒,头部受伤,住院治疗无效身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在金某跌倒事件中是否存在责任及责任比例。因金某入住时,双方确定其可以独立坐着,其护理等级为特三级,并未要求配备专门的护工,金某坐在轮椅上晒太阳时跌倒,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但被告作为养老机构,对于高龄老人的看护应当慎之又慎,其让金某单独坐在轮椅上,未做有效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结合金某的护理标准及被告的过错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对金某跌倒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关于赔偿范围,虽鉴定机构无法鉴定金某的死亡与本次跌倒事件是否存在关联性,但亦无法排除存在关联性,结合高龄老人跌倒对身体损伤较大及金某跌倒至其死亡时间较短的关系,本院确认赔偿范围及因死亡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尽管金某本身可以独立坐在轮椅上,且颐养中心护理人员在金某摔倒时也及时将倒地的金某扶起,但法院仍以颐养中心作为养老机构,对于高龄老人的看护应当慎之又慎,其让金某单独坐在轮椅上,未做有效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为由,判决颐养中心对金某跌倒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

透视本案,目前法院在处理养老院与入住老人因护理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时,对养老院所要达到的专业服务水平要求还是十分严格,即作为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院不仅需要按照与入住人订立的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应在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针对服务群体的自身特殊性做谨慎处理。正如本案中的高龄老人金某,因其上肢力量弱,在轮椅上如果重心靠前倾则容易摔倒,而颐养中心未对此予以关注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金某在轮椅上独坐时摔倒存在过错。

此外,因摔倒是高龄老人诸多安全风险中最为常见的风险,结合本案的经验教训,建议养老机构在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时加强服务的专业化和细致化,如观察老人坐轮椅时的姿态及角度,保证后背贴着轮椅靠背或使用固定绑带、给老人上肢一些支撑等方式;重视养老机构护理环境的安全设计,如配备防跌倒轮椅等老年人辅助器具等,从而避免出现高龄老人独坐在轮椅上摔倒的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