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索赔时效不足两个月

2024-06-27

商报讯 (记者 苗露)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又有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不足两个月,提醒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关注。

案情回溯,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福建证监局查明:永安林业2016、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今年4月,福州中院对首批永安林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永安林业向部分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四位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批案件二审中。

“我们团队将于今年7月底截止受理索赔,受损股民可加微信13806513406咨询。”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详细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