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收警示函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2024-05-14

商报讯(记者 苗露)日前,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88033,简称:天宜上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局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警示函,天宜上佳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或可依法索赔。

公告显示,经查,天宜上佳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董事会秘书章丽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天宜上佳、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受损股民可加微信13806513406咨询。”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在2024年3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4年3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