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骆静怡)新版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8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会带来哪些变化呢?
根据《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与旧版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办法》带来了一些改变。
据了解,新版《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另外,《办法》还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的专门条款,延伸排污许可管理广度;增加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管理载体,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管理制度;新增规定所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等业务,均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强化信息平台作用。
当然,《办法》还删除了一部分内容,比如在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已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