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

关键词:侮辱、诽谤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转载他人负面言论,其中包含过激的人身攻击用语、贬低人格用语、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校内被撞身亡小学生母亲坠落身亡 网友曾对其穿着妆容品头论足

近日,#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送医后身亡#引起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5月23日,湖北武汉一小学校内发生一起车祸,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撞倒,送医后死亡。5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就“弘桥小学月湖校区一年级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撞死”一事发布通报: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刑事拘留,对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

6月2日,多张微信群聊截图显示:“小学生校内被老师开车撞死”事件中的小孩母亲,在小区内坠楼身亡。有媒体从权威渠道证实:情况属实。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些评论点评镜头里妈妈的容貌。“化着精致妆容,像是特意打扮一番后才赶了过来”“这位妈妈是想成为网红吗”……不少人认为,让那位母亲万念俱灰的原因或许很复杂,“网暴”可能是原因之一。

浙江金道(钱塘区)律师事务所林晓芳律师:对镜头中这位刚刚经历丧子悲痛欲绝的母亲评头论足,言语不堪入目,没有同理和共情,而是仇富和嫉妒他人的美,这种心理扭曲的攻击,已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些发布网络暴力的网民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网络上的部分人,“他们拿起了键盘,以为自己是至高无上的神。他们张开了嘴,以为自己站在道德的最顶端。”这个段子深刻披露了网暴者的心态。然而,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也并不是降低道德标准的地方。本次事件不论网上言论是否是造成这位母亲离开的根本性因素,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也绝不能被肆意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