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
王某用私家车揽客,只收了7元车费,却因非法营运被罚款4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属于“小过重罚”,遂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的这起典型案例,彰显了持续纠治“小过重罚”等突出问题的决心。
坦率说,“小过重罚”有一定社会心理基础。《韩非子》中就有“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的论述。由于民众对于违法行为抱有“猛药去疴”的朴素期待,执法者也容易产生“杀一儆百”的执法冲动。由于高估了“重罚”的警示教育作用,执法者还容易陷入“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简单思维。更值得警惕的还有“趋利性执法”问题,把罚没收入当作目的,彻底违背了执法为民的初衷。
现代法治讲究“过罚相当”,无论是“小过重罚”还是“重过小罚”,都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针对小摊小贩的“小过重罚”,容易让其经营陷入困难,进而挫伤市场信心。此前,安徽多家烧烤店售卖“拍黄瓜”,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被罚款5000元;陕西某蔬菜粮油店购进7斤芹菜,被抽检发现农药超标,遭罚款6.6万元。两起案件都因“小过重罚”引发广泛争议,进而影响了当地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自开展专项监督以来,检察机关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8000余件,涉案金额12.6亿余元,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00余件。专项监督不仅从源头上推动了公正司法、规范执法,更充分彰显了执法为民的鲜明导向,给各类经营主体吃下了“定心丸”,进一步提振了市场信心。
需要强调的是,对“小过重罚”的纠治,绝不是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姑息纵容。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各地应跳出“以罚代管”的简单思路,更多运用提醒、告诫、约谈等柔性方式,做到处罚与教育并举,服务与管理并重,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同时,也要防止从“一罚了之”滑向“一宽了之”,对屡教不改、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仍要依法严管重罚。
执法的底色是为民。让每一次处罚都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这样的监督,维护的既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更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