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6-04-14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九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物业保修金”。

(二)删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二、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将“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业机械)”修改为“农业农村”,“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修改为“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和钱塘区下沙街道、白杨街道辖区内”。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地方”、“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四)删去第十四条。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向其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修改为“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和钱塘区下沙街道、白杨街道辖区内道路”。

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其他区域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十)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行驶记录仪或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记录的资料,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

(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开关车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在夜间照明良好路段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的。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过的;

“(二)出借或者借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四)驾驶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五)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六)在城市快速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照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城市快速道路的;

“(七)观光游览车辆不按照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的条件而未自行撤离现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其非法装置,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十六)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其中的“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删去“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