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组织统计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统计法》修改,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深刻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修改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形成法律制度,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必将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统计法》修改是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此次《统计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统计法》修改是保障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此次《统计法》修改,聚焦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系统总结统计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并明确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必将有力有效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统计工作的内生动力,激发统计事业的强大活力,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
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整体性,突出制度建设系统完整。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新时期统计监督重点任务,新修改《统计法》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
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权威性,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
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人民性,彰显统计为民工作理念。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全面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的宣传贯彻
坚持分级分类,推进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学法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尊法守法用法。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要着力强化各级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争当学法用法“排头兵”,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严字当头,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把“牢牢守住数据质量生命线”这一根本要求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要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全方位责任落实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
坚持统筹协调,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提升执法效能,加大警示惩戒力度,守好统计法律底线,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要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保障统计领域公权力良好运行。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