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勇
学生在校园里受了伤,学校是不是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人认为校方就应该赔偿。不过,近日的一项判决,纠正了大家这一看法。北京一名初三学生小李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小李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中学在教学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基本的权责角度说,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和保障安全的责任。如果校方失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与老师的责任不是无限的,有些责任也是学校与老师难以担负的。即以上述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训练时意外摔倒,系自身动作原因导致受伤,而非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教师一直在他身边,也无法贴身保护,要求教师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一些学校的教育方法趋于保守,不敢充分开展体育课教学,甚至课间休息时也不允许学生离开教室。之所以出现这些不符合教育规律的管理措施,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上存在要求学校承担一切责任的观念。这种观念看似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但在实践过程中,学校为了规避风险,不敢开展正常的体育教学,不敢组织必要的课外活动,甚至除了上厕所之外禁止孩子离开教室。这样的情形,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全面成长。
事实上,法律对学校的责任早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未尽到职责才承担责任,尽到了职责就无需赔偿。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要求,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澄清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
法院的判决有着示范作用,希望这一案例能让社会各界建立正确的认知,让学校放心大胆开展正常的体育教学,让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成长特点,确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管理方式,促进青少年全面成长。